綠能當道的時代,多家光電業者與農民攜手共創農電共生榮景,但也有部分農民未清楚了解相關規定,投資農地種電後,才驚覺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後就此反悔,更有可能曲解光電產業的運作,事實上,只要確保出租種電的土地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便能避免稅務問題,請農民們出租前務必詳閱內文列出的三大規範,同時斟酌自身能力範疇,創造農業與綠能雙贏的美好未來。
規定一、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依規定,農地種電分為「營農型」和「非營農型」二種。營農型種電必須依照《申請農業用地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容許」,通過後,才能做附屬綠能設施;至於非營農型種電則是農地免從事農業經營即可直接設置太陽能板設施,不利農業耕作是這些農地的最大特徵。
規定二、合法的綠能設施
農委會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利設施,定義為綠能設施,允許在不影響農業經營前提下,並且符合營農型與非營農型綠能設施即可合法種電,即可設置於農業設施屋頂或農地上。
規定三、農地農用
不論營農型或非營農型,都必須遵守「農地農用」的規範,營農型農地必需與農業生產結合,並維持近 3 年平均產量之 7 成;=而非營農型用地,其太陽能板覆蓋農地面積最大值不得高於 70%,且周圍必須設置隔離綠帶並維護農地環境整潔,以避免妨礙鄰田農業經營。如有業者或農民違反規定,導致農地違法使用,即不符合「農地農用」,將被改課徵地價稅。